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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鉴定程序
科技成果鉴定程序
 
一、申请:

  1、第一完成单位应是本省内的各级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或地处我省范围内的中央各部、委、中科院下属单位。

  2、需提交的材料:

  根据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选择提供下列资料:

  ⑴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⑵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⑶研究工作报告;

  ⑷技术报告(要阐述清楚本技术成果的创新之处及国内外同类技术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

  ⑸测试分析报告(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单位出具)及其实验、测试记录报告;

  ⑹设计与工艺图表;

  ⑺质量标准(企标、行标、国标或国际标准);

  ⑻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⑼经济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⑽经科技部或科技厅订可的机构、科技查新报告(或论文引用情况报告或实用新型、发明专利证书);

  ⑾可能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要主管机构的报告或证明;

  3、上报程序:

⑴国家、省科技计划的成果,根据任务来源隶属提出申请;

  ⑵计划外科技成果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县、市级成果完成单位向当地科技局提出申请,经由县——市——省逐级上报;省各厅、局所属单位通过各厅、局科技主管部门上报省科技厅;国家各部、委所属的在苏单位,也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向当地科技局申请后上报省科技厅;

  ⑶涉及国防、军工等科技保密内容的成果须向省国防科工办申请后报省科技厅;

  二、初审及复审

  1、业务主管部门:各县、市科技局成果处(科)和省各厅、局科技处负责对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申请表的“业务主管部门”栏中明确签属审查意见,加盖公章。

  2、初审内容:

  ⑴材料是否齐全;

  ⑵相关技术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⑶是否有知识产权纠纷;

  ⑷鉴定委员会人员建议名单;

  ⑸拟定的鉴定形式。

  3、鉴定委员会专家的组成及要求:

  ⑴鉴定聘请的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状况;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⑵所请专家的专业面要覆盖鉴定项目涉及的各个专业;

  ⑶函审鉴定,专家不得少于5名;会议鉴定不得少于7名;鉴定专家人数为基数时,原则上同一单位的专家请1名。市级单位的专家至多2名。专家要来自产、学、研各方面。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和项目参加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
4、列入国家及省级科技计划的成果,须经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复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审批:

  1、省科技厅成果处负责最后审批。经办人对前述各项工作内容进行检查核实,明确签署办理意见后报分管处长审批签字。

  2、接到申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之内明确审批结果。

  四、鉴定会:

  1、直接主持:对于重大成果或具有很大社会影响的成果及我厅直属单位申请鉴定的成果,由我厅直接主持。

  2、委托主持:经由各主管部门上报的成果,可以委托各主管部门主持。

  3、主持单位职责:

  ⑴拟定鉴定会议程并主持会议;

  ⑵负责将科技成果鉴定材料于鉴定会召开前一周送达各鉴定专家;

  ⑶协助做好“鉴定证书”原稿并在“主持鉴定单位”栏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五、颁发证书:

  由省科技厅对鉴定会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归档要求的,给予鉴定证书正式文号。鉴定证书原则上由省科技厅按国家规定格式,统一颁发,一式二十份。由省科技厅加盖“鉴定专用章”后生效。

  归档材料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⑴鉴定证书原件一份(主持单位公章、专家签到表和鉴定意见原稿);

  ⑵成果登记表一份;

  ⑶成果申请表一份;

  ⑷鉴定会全套材料一套;

  ⑸专家鉴定委员会名单组成的批准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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